作者
梅 莉
文章摘要
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融合基础上,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立足于融合视角,化解对立博弈格局,构建新型治理体系,是对“乡村善治”时代议题回答中所形成的“中国答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成果与实践创新。本文将主体、协同、联结、分配四个要素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分析框架,基于浙江省Y村的实证案例,发现利益整合与协商赋能是乡村治理共同体得以实现的关键核心。通过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分析框架,以主体、协同、联结、分配四要素推进乡村社会的秩序塑造与情感联结可以实现融合互补,规避“博弈对立”,从而实现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权威合法性实践路径。
文章关键词
乡村治理;治理共同体;利益整合
参考文献
[1]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8.
[2]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23.
[3] 徐勇.基层民主发展的途径与机制:权利保障与社区建设[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96.
[4] 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 21 世纪的美国社区[M].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5] 胡卫卫,申文静.技术赋能乡村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与运行机制———基于关中 H 村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证考察[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5):61-67.
Full Text:
D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