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 韬
文章摘要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三同时”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环境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和粉尘等污染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经审批通过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
文章关键词
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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