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中联合体成员对分包方的连带责任分析

ISSN:2705-0998(P)

EISSN:2705-0513(O)

语言:中文

作者
胡诗情
文章摘要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联合体一方成员对外分包,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应对该分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对联合体性质如何界定也影响了对连带责任承担的认定,因此在讨论联合体成员的连带责任之前须对联合体性质作出界定,综合考虑各观点学说可以得出,联合体的性质界定应当以一般合同关系为原则,以民事合伙为例外;从解释现有法律法规条文出发,可以得出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宜随意突破,进一步论证了联合体成员不应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分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范成伟,明杏芬.建设法规[M].同济大学出版社,2017(05):6. [2] 王利明.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J].甘肃社会科学,2019,(03):27-35. [3]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法律出版社,2021:400-402. [4] 杨宗仁.简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2):79-81. [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M].三民书局,1983: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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